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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子跟团旅游浮潜溺亡 家属获赔63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4-08-17 小编:admin 0 1710
武汉女子王某参加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新马泰6日游,在马来西亚海岛边浮潜时,不识水性的她溺亡。今日获悉,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旅游公司负全部责任,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家属63万余元。2016年7月,王某报名参加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新马泰6日游,出团时间为8月8日至8月13日。8月11日上午,...

武汉女子王某参加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新马泰6日游,在马来西亚海岛边浮潜时,不识水性的她溺亡。今日获悉,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旅游公司负全部责任,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家属63万余元。


2016年7月,王某报名参加一家旅游公司组织的新马泰6日游,出团时间为8月8日至8月13日。8月11日上午,王某在马来西亚随导游蔡某及当地地陪,在海岛边浮潜区进行浮潜项目。后团友发现王某下水后一直没有起来,四处寻找,才发现其趴在水中未动。船家赶快将其救起,此时王某已昏迷,后送至当地医院救治,由于吸入的海水太多,当天宣布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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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该旅游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前往马来西亚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王某的家属支付了相关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及遗体火化费等全部费用。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家属遂起诉。


法院查明,蔡某是导游,但不具备领队资质。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王某参加由该旅游公司组织的出境游活动,在旅途中发生事故死亡,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该旅游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旅游活动中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王某说明该次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可能存在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且未按出境游的有关规定配备具备领队资质的人员担任领队,故死者王某作为旅游者在人身受到侵害后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该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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